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文联十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和兵团党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兵团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依据《兵团关于实施文艺精品工程的意见》和《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项目扶持资助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兵团文艺工作实际,兵团文联、兵团财政局共同制定2018年度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国文联十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和兵团党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和新疆工作总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文联、协会的自身优势,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进一步引导兵团广大文艺工作者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兵团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着力打造一批体现时代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兵团、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促进兵团文艺创作繁荣发展,为兵团建设先进文化示范区、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提供思想和文化支撑。
二、总体目标
实现重大题材和重点题材新突破。用新的视角开掘历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赞颂崇德向上向善的力量。以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和兵团成立65周年为契机,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兵团特点和崭新艺术特色的精品力作,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独特魅力。
突出现实题材新创作。紧跟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的前进步伐,表达职工群众心声,唱响时代主旋律,全方位、多层面拓展现实题材创作领域,努力反映兵团“三化”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积极表现兵团干部职工为实现“中国梦”兵团篇章共同团结奋斗的成绩,创作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现实题材文艺精品,为兵团忠实履行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功能提供有力精神动力支持。
提高文艺创作新水平。瞄准国家最高水准,举兵团内外之力,集兵团之智,集中力量狠抓重点作品的创作。适应时代审美心理和欣赏需求的发展变化,大力进行艺术创新,精心打造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完美统一的优秀作品,力争在中宣部认定的12个国家级奖项获奖,推出更多兵团文艺名优品牌,使兵团文艺创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项目题材类别、文艺门类及作品时限
项目题材类别: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现实题材项目,表彰奖励项目。
文艺门类:电影(含数字电影、电影电视、微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戏剧、戏曲剧本或作品创作、文学、文艺评论、曲艺、音乐、舞蹈、杂技、媒体文艺作品创作,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艺专题创作。
作品时限: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底前完成创作、出版发表、公演播出、参赛获奖的各类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尚未完成的作品申报,但列入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的作品完成时限应不受限制。四、项目立项原则、申报条件和扶持导向
(一)立项原则
1.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
重点扶持:重大革命历史、兵团发展史、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等重大题材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兵团成立65周年、新疆若干历史问题、兵团屯垦戍边使命题材的重点题材项目,努力攀登兵团文艺高峰,发展和繁荣兵团文艺事业,积极打造兵团先进文化示范区。
2.现实题材项目
重点扶持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民族团结、兵地融合发展等题材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借助项目扶持鼓励各个门类文艺工作者增强使命意识,坚持正确创作方向,积极投入文艺作品的生产创作,不断提升创作水平。
3.表彰奖励项目
重点表彰奖励通过评审、遴选等程序,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性各门类文艺作品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中获奖、入选、入围的作品,实现文艺创作从“高原”向“高峰”迈进,主动向大台、大刊、大舞台进军,鼓励主动冲击全国文艺大奖。
(二)申报条件
1.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项目主创人员应在本艺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较强创作能力;
(2)扶持项目应达到的创作水平:可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性各门类文艺作品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中(需通过评审遴选等程序)获奖、入选、入围;可在国家级电视媒体或全国院线公开刊播、上映、演出的影视作品或舞台艺术作品;
(3)已获得过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本扶持范围;
(4)获国家艺术基金扶持的项目可申报纳入本扶持范围;
(5)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要求严格确定报送的作品是否属于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
(6)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可报送详细实施方案和创作构思;
(7)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兵团成立65周年等重点项目可报送详细实施方案。
2.现实题材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项目主创人员应在本艺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较强创作能力;
(2)扶持项目应达到的创作水平:可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性各门类文艺作品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中(需通过评审遴选等程序)获奖、入选、入围;可在国家级电视媒体或全国院线公开刊播、上映、演出的影视作品或舞台艺术作品;
(3)已获得过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本扶持范围;
(4)获国家艺术基金扶持的项目可申报纳入本扶持范围;
(5)在同等专业水准前提下,对反映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民族团结、兵地融合发展题材和兵团重要历史人物、先进典型人物的作品给予适当倾斜。
3.表彰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
(1)凡反映兵团题材、传递正能量的,通过评审、遴选等程序,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性各门类文艺作品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中获奖、入选、入围的作品(必须是所参加的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评选过程已结束并公布获奖、入选、入围作品的最终结果),无论创作者是否属兵团系统均可给予表彰奖励;
(2)截止至2018年4月底,如在未完成评选过程并公布最终结果的全国性各门类文艺作品比赛、展览和汇演等活动中入选、入围的作品,应待该活动评选过程结束并公布获奖、入选、入围作品的最终结果后,在以后年度视获奖、入选、入围等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三)扶持导向
推动兵团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精品工程”鼓励创作文艺精品的导向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文艺创作激励机制,集中资金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创作制作、宣传推介等环节工作,集中力量、积聚资源、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鼓励创作更多反映兵团历史,展示兵团业绩,讴歌兵团精神,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具有兵团风格,兵团气派的作品。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自2018年4月10日起开始申报,至2018年4月30日截止。
(二)申报资格
凡兵团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的各类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兵团以外的文艺家创作生产的反映兵团题材、传递正能量,创作水准达到要求的文艺作品亦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现实题材项目、表彰奖励项目扶持,均需报送:
(1)主创人员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2018年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申报表》纸质件3份;
(3)《2018年度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申请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现实题材的各类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电影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电影作品(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微电影),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发表的电影剧本。申报电影作品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和视频文件3份;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和完整剧本3份;
(2)电视剧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电视剧(含单本剧、连续剧),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发表的电视剧本。申报电视剧作品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和视频文件3份;申报电视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和完整剧本3份;
(3)广播剧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广播剧(含单本剧、连续剧),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发表的广播剧本。申报广播剧作品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和音频文件3份;申报广播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和完整剧本3份;
(4)戏剧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或演出的各类戏剧(含歌舞剧、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杂技剧等),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发表的戏剧剧本。申报戏剧作品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5)戏曲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或演出的各类戏曲,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发表的戏曲剧本。申报戏曲作品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6)文学类:作品时限内完成、出版发表的作品集或单件作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5份;
(7)文艺评论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文艺评论集纸质版和电子版各3份;
(8)曲艺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或演出的曲艺体裁的单部创作作品,须提供作品音视频文件3份;
(9)音乐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演出的一件(组)完整意义的器乐作品或声乐作品,须提供作品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10)舞蹈类:作品时限内完成、演出的单个完整意义的舞蹈作品(含单、双、三、集体舞),不包括国标舞、少儿业余舞蹈和老年业余舞蹈,须提供作品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11)杂技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一件完整意义的杂技、魔术、戏法、滑稽、马术、达瓦孜等具有创新意义的作品,须提供作品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12)媒体文艺类:作品时限内正式刊出、播出的报纸副刊优秀作品、广播文艺作品、电视文艺专题片、电视文艺晚会、电视人文纪录片,须提供作品的创作构思和音视频文件3份;
(13)美术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一组完整意义的绘画、雕塑,或作品时限内完成、出版的美术理论文集,须提供项目完整作品小样的照片3份。美术画集不属参评范围;
(14)摄影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一组完整意义的摄影作品,须提供项目完整作品小样的照片3份。摄影专集或合集不能申报;
(15)书法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一组完整意义的书法、篆刻、刻字作品,须提供项目完整作品小样的照片3份。出版物形态的书法合集和书法评论集不能申报;
(16)民间文艺类:作品时限内完成的民间艺术作品一组,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正式出版的专著、学术论文集,须提供项目完整作品小样的照片3份,正式出版的专著、学术论文集3份。各种原生态的民间文艺形式不能申报;
(17)网络文学作品:作品时限内完成、公开发表的作品,需提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作品各5份;
3.申请重大题材项目和重点题材项目、现实题材项目均需报送:
(1)主创人员资质证明材料(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复印件);
(2)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审读意见。
4.申请表彰奖励项目需报送:
(1)获奖、入选、入围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个人申报的,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3)单位申报的,需提供合法机构证明;
5.作品报送至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后,不得修改和替换;
6.不按要求申报材料,即视为无效申报。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兵团文艺网,按要求下载并填写《2018年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申报表》、《2018年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师(市)、大学、行业文联和各兵团专业文艺团体主管单位(兵团各文艺家协会应认真做好宣传通知工作,并可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因各协会无财务账户,为保证扶持资金顺畅拨付使用,各协会不要作为推荐单位申报项目)。兵团系统以外的作者可直接向兵团文艺精品办公室申报。
申报材料为文字的,要求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需作者亲笔签名。
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件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各类文字材料、照片和音视频文件等),须将电子版存储在U盘或光盘里一并报送(申报表、各类文字材料应为word格式)。
项目申请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不违反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每个项目只能向一家推荐单位报送,不要交叉重复报送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不退还,需自行备份底稿。
2.各师(市)、大学、行业文联和兵团各专业文艺团体主管单位受理并初审本地、本系统作者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经研究确定推荐的项目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寄出时间)一次性向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各师(市)、大学、行业文联和兵团各专业文艺团体主管单位确定不予推荐的,请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兵团系统作者的申报。
3.不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报,即视为无效申报。
六、评审时限
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入选作品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工作,组织进行初评;5月20日前,完成申报作品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进行终审。2018年5月31日前,确定2018年度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七、扶持方式
(一)项目确定。公示项目确认无异议后,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个人)签订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书。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正式确定。
(二)创作服务。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关注入选项目进展,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安排艺术家、作家对项目进行指导,了解作品的创作情况。申报人不定期向兵团文联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作品的创作情况。作品按照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三)项目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确立扶持资金额度。扶持奖励资金从兵团文艺精品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一)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各师、大学、行业文联和兵团各文艺家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发挥文联和协会广泛联络文艺工作者的优势,主动与广大创作一线的文艺工作者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创作扶持需求,准确把握创作动态。做好主题确定、项目筛选,创作指导、项目推介等环节发力,坚持申报标准,完成申报程序。
(二)树立精品意识。项目筛选推进要抓好质量,确保创作项目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加强对项目推进过程的指导帮助,确保创作项目整体运行,达到精品创作要求。
(三)申报项目采取回避制度。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作为申报项目(不含表彰奖励)受资助主体,不得从申报项目中领取报酬和报销额外费用。评委不得参加个人参与申报项目所属文艺类别的评审工作,不得从参加评审类别项目中领取报酬和报销额外费用。
(四)严肃申报和评审纪律。如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出现说情、打招呼等非正常行为,工作人员和评委应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工作人员和评委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举报受理电话:12388;兵团纪检委驻兵团党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991-2896449)凡违反申报和评审纪律者,经核实查处后,由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被查处者将永久不得参加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工作。
(五)做好申报材料的保密工作。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单位和评委对申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应认真做好维护作者权益的各项工作。
(六)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兵团文联会同兵团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用到推进兵团文艺精品创作中来,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九、项目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在创作计划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保证项目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
(二)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评估。
(三)对申报时未完成、但获扶持的项目要加强督查指导,按创作进程分批次拨付扶持资金。
(四)项目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申请人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申请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
1.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2.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兵团文艺精品工程扶持资助项目;
3.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及完成后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方案要求。
(二)凡申报者即视为认同并遵守本方案各项要求。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兵团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